有关经济法的一个题目及答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7:38:50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接甲厂的复函后,未予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原函未处理,则( )。
本题的答案是: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厂和乙厂约未向对方做出承诺。
我就纳闷了(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这是甲厂向乙厂提出的要约,而(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我理解的这就是对甲厂做出的承诺啊。为什么合同不成立哦,我不明白。哪们高师能说细点我懂点的!谢谢

(1)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这是甲厂向乙厂提出的要约。而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这形成的是个反要约,实质上是乙厂向甲厂发出的要约。因为乙厂没有对甲厂1万元要约作出承诺,没有承诺这一要件合同就无法成立。

(2)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这也是要约。而乙并没有回复这合同无法成立。

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解决
卖方应当尽到给付说明书的附随义务
卖方应当谨慎注意安全合理操作的义务
按各自过错的比例赔偿
不用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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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的合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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