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我不太会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6:55:31
张某是U市城市晚报的记者,为了能够真实报道该城市的毒品现状,他伪造身份,历经千辛万苦,终十在一个月后写出了一篇长篇报道—《谁是U市最有权势的老人》,并且对贩卖毒品的组织、地区分布、贩毒方法、每年的交易量都做了非常详细的描述。警方认为其报道真实性非常强,就找到张某,要求其提供报道中提及的人物的真实姓名、地址以及报道中各项数据的来源,以便十警方抓获该市贩毒组织的首要分子韩某。但是张某拒绝进行合作,说“新闻记者的信急来源属十职业特权,不能被强迫泄漏是国际习惯法规定的,如果这次我泄漏了信急来源,以后我还怎么获得信急”。请运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证据学原理,分析张某是否应当向警方提供相关信急。
能说明白点吗?
谢谢!~~~

一定要配合的,这是公民的义务,没有太多回旋的余地,看看吧: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是学法律的,希望能有帮助.

我是学法律的
但不是太专业的那种
我个人的理解就是任何个人或任何单位都应该积极的配合国家公安机关的工作,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所谓义务就仅仅是义务而已,就算不配合他们公安也不能拿那些记者怎么样。
个人认为记者应采取秘密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告知公安机关不对外泄露这个数据来源。这样就一举两得啦。

我国的法律来看,只能配合。某些公约中国尚未签署,对中国公民不发生效力。

我觉得那个记者可以不配合公安机关,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义务可言,既然没有义务,尽管记者不配合也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