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6月8号想买刘某的牛,刘同意并协商好价格,在三天后付款,但牛在10号死了,此财产谁来承担?理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3:30:29

这要看双方式如何约定的了。
情况一、双方约定付款领牛,则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移转,即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牛没有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无需付款。
情况二、6月8日,双方谈好条件,并说已经成交。牛先寄放刘某处,等付款后再领牛。则此种情况属于占有改定,牛已经为杜某所有,只是由刘暂时照看,在刘对牛的死亡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此损失由杜某承担,即杜某仍然要付款。

如果杜某和刘某对该牛的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如果牛已经交付给杜某了,则由杜某承担该损失;若牛还未交付,则由刘某承担该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牛没领走,杜某不用承担.
如果牛领走了,杜某三天后仍然要付款.

风险同所有权一起转移。所有权未转移,风险亦未转移。所以由刘某承担。

在此动产买卖活动中合同的成立和所有权的转移是分开的,风险的转移是以交付为标志的。因此,杜某未付价金之前牛的所有权仍归刘某,但风险已毋庸置疑的转给杜某,标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毁损的责任自然要有杜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