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请教:威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否存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7:55:09
甲、乙、丙投资设立威鹏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塑料产品,甲投资10万元,乙投

资2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劳务作价10万元投资。公司章程成立后,经

营状况很好,现有总资产120万元,总负债2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实施

以下方案:(1)以威鹏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资30万元,与A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威鹏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发行50万元公司债券。股东乙认为公司生意兴隆,大

家不会有意见,便准备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好朋友丁但没有通知甲和丙。
问:1?威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否存在问题?
2?董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
3?乙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能够完成?

1.威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存在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但劳务不可以用来出资。因此,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由于劳务不可以用来出资,因此法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额也没有达到,所以威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存在问题的。
2.董事会的决定不合法。威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与A公司组成合伙企业,其法律依据是公司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不得向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投资;威鹏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行50万元的公司债券,其法律依据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
3.乙转让股权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完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1、设立我没感觉有什么问题存在~~50万好象够数了~~哈哈~这个没查~
2、不合法~发行公司债卷好象资格不够~
3、不能~~没有通知甲和丙是不行的~他们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