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特殊劳动保护各有哪些?举例!58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5:48:20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 IV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

3. 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

4. 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