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7:08:36
我家附近前些天来了个马戏团,在路边搭了个帐篷,每天17时到21时大声放音乐(摇滚),还伴随着大喊的声音,扰得人心烦。我们说话要放大声音,实在忍受不了的时候还要顶着夏之炎热去关窗,搞得人不得安宁。
请问有关噪音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的管理、处罚条例?到哪去投诉最好?谢谢!

一,请问有关噪音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的管理、处罚条例?

  回答: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各地还依据该法制定了实施细则、条例、办法等,作为具体的处罚、执行的标准,由于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的,无法给你当地的法律法规。比如:《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家的噪音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各地的防治办法、条例、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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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规定属于侵权人的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作出。对于被侵害的居民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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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到哪去投诉最好?

  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果当地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人员不作为。

  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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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