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是一种担保物权吗?物权法为什么没提到典当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2:12:32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物权法里无典当内容,典当制度难道取消了?
还有,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还是债权?

何谓之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
  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
  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
  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典当一般是指将个人财产交付给他人,以作为某项债务的担保,有关的财产可以实际地或推定地交给承典人。承典人一般占有典当物,可以使用典当物并取得孽息,典当的期限一般较长,过期则视为绝卖。从典当物的所有权上看,其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一定限度的处分权、如再典当,租赁等也转给了承典人。这种典当关系,基本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带有民间互助的性质,习惯上称为典卖。

当前,现实生活中的典当业与典当人之间发生的典当关系,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大都是以典当物为抵押,向承典人借款;2、借款有息,利息较高,并收取典当物的保管费;3、承典人不得使用典当物和获得孽息;4、典当期限内承典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