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急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2:43:09
希望高手把答案写详细一点,我可以再加分,多谢!!!
到底哪个对啊???
你的这种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是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必须在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来由之日起一年内行撤销权。
这里,已过了22年,已无法行使撤销权。告不了了。
可撤销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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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会支持的。
法院应该判决撤销合同,甲返还乙人民币2000元,收回瓷瓶。
理由:
1、乙误认为是古瓷瓶,属于重大误解。
2、《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必须在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来由之日起一年内行撤销权。
乙是在1998年元旦才知道真相,离起诉时间没超过一年,所以是在有效期内。
3、虽然从1977年--1998年,经过了20多年,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但是这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4、撤销权的一年期是除斥期间,没有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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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然从1977年--1998年,经过了20多年,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但是这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呵呵,请这位律师先生搞清楚谁有物权请求权?
即使该合同是可撤消合同,在撤消之前合同还是有效的,有效的合同加物的交付,物的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了,哪里还有物权请求权?这里撤消权早就因为除斥期间届满而消失了,根本不存在什么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可能.即使有物权请求权也是属于甲的,不是乙方的!有什么意义?
这里有没有"重大误解"还要慎重考虑,要结合该瓷瓶的当时的价值,还有真瓷瓶当时的价值,慎重加以考虑.买卖古董和买卖一般的商品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