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能否给予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43:22
我是1983年参加工作的,2000年先后因工受伤,其中一次脚、膝盖处有工伤证明,胸肋骨断裂伤因单位考虑怕受到影响而没有同意上报工伤事故。因受伤和个人原因2005年后一直在家休息,2007年单位通知上班,因受伤部位(3.4肋骨)不能用力,所以没有去上班,后单位停发下岗工资。因原单位通知要么上班、要么解除合同,因为不能上班,无奈之下2007年下半年我提出与原单位协议解除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原单位能给予经济补偿吗?

理论上能给予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为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