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行为法”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3:06:15
1.2003年8月19日,司机范某装载一车木材路经宝丰村委会赵家村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且未作任何处理。事后,村民赵某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导致其当场触电死亡。该线路由宝丰村委会在1992年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产权也归属该村委会。漏电保护器与电表则由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且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现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将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如何处理?

2.某建筑安装公司为安装下水管道,在马路一侧挖沟,并于夜间在沟边设置了警示灯。一日,因电线老化导致短路,警示灯熄灭,恰有甲夜间骑自行车逆行途经此处,摔入沟内并受伤。在甲向建筑安装公司索赔过程中,该公司被市政总公司兼并。甲遂向市政总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请综合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甲受伤害属于何种特殊侵权责任?
(2)对甲所受的损害,建筑安装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甲请求赔偿,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4)甲向人民法院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
(5)在建筑安装公司被兼并后,赔偿关系如何?
(6)如果甲受伤,但甲对自己受伤亦有过错,应适用何种损害赔偿原则?

3.2001年9月4日,李陪将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婚礼照的拍摄胶卷送到一达照相馆冲洗。当李陪按约定的时间前往一达照相馆取照片时,被告知:由于工作失误,胶卷全部暴光毁损,愿意按冲洗费加倍赔偿。李陪认为胶卷所记录的内容具有特殊的人格纪念意义,且无法卒啪,两倍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双方协议未果,于是李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1)李陪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2)李陪是否可以要求照相馆赔偿其精神损害?以什么理由起诉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法院应考虑那些因素确定赔偿额?

1,共同侵权行为,三家共同承担
2。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 应当
2.3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2.4 1年
2.5 后来公司承担
2.6 过错责任
3.1 侵权或违约
3.2 可以,以侵权责任起诉
3.3 照片的纪念意义和不可复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