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专用发票开票员 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4:35:33
某个公司是用我的名义去开票的,意思是,我从来没开过票,但我帮那公司考取了这个证,之后他们一直都用我的名义去开票.
我担心,以后他们公司偷税漏税了,那不是我要坐牢了哦~
苍天啊,我还没出社会就要进牢啊~?
公司是朋友的,又不好明说^~怎么办?也是那个单位出钱考证的,现在怎么办?终日惶惶
虚开这种事,在很多单位都有的……
我不是公司的人,只是公司的所用的开票员的名字都是我的,会被行政处罚吗?
如果遭处罚的话,是不是处罚公司而已?

你的行为就相当于为他人(你朋友公司)代开代缴增值税的行为:

  为他人代开代缴增值税的行为,构成了"虚开",但属于一般的发票违规行为。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在自己实施了商品交易或应税劳务时才得开具,所开具的价税数额必须与真实交易数额相符,所开具的四联发票在内容上必须前后一致。如果行为人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自身并未从事实际的商品交易,则所开具的发票当然属于虚开性质。易言之,虚开仅仅由开票人没有实施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而成立。在此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是否所有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不能简单作答,而应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危害性上作出分析和判断。
  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之所以专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将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排除于外,其原因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普通发票所不具的特殊功能,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开出,受票人就可以用之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社会危害性就在于非法抵扣税款的危险性或者实际抵扣税款的非法性。如果不具有该种社会危害性,则与虚开普通发票一样,虽然可以构成虚开,但并非必须予以治罪。这种虚开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实际存在的,代开代缴的行为就是适例之一。因为,代开代缴行为的实质是,本应由售货人开票、从购货人处收取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现在转由第三人代收代缴该笔增值税;对于国家来讲,该笔贸易中所应收取的增值税已经收取;受票人(即购货人)行将或已经用之抵扣税款的行为,并不会或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对于行为人来说,开票须缴税的义务已经履行,其主观上也不存在通过虚开行为达到非法抵扣税款的犯罪目的,因而,代开代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客观危害行为的特征均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不能仅仅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单一的客观构成特征而认定本罪,否则就势必酿成仅据客观危害行为定罪的片面性错误。

就算你从来没有在这个公司做过,这个公司一样可以在开票系统中将开票员姓名更改成你的姓名的,。所以发票票面打印的开票人是不能作为定论依据。不用担心的

你是不是这个公司财务人员,如果不是就没什么关系呀,毕竟你没开过发票.他偷税怎么可能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