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一道考题(5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1:37:07
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龄14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局长。他们5人于2007年8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买卖。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4间房为营业场所。
(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3)五人个出资一万元,于2007年8月10日前邀请。
(4)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
(5)合伙事务执行由A负责分派任务。
(6)企业解散时各自回收自己的出资。
当时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交付出资。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管理局申请合伙人设立登记。县工商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通知告知E: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洪亮服装经营部,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本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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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专业一点儿

1、B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合伙人;

  2、E是本县地税局局长,公务员不得经商,不能作为合伙人;

  3、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经营部”,应当有“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4、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不全,欠缺以下条款见下: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5、设立登记时递交文件不全,缺少登记申请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6、县工商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通知不正确。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可以看出,从时间上看,已过20日的期限;
  从答复的形式看,应当书面通知,而非电话。

1.合伙成员不符合规定.B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E为公务员.两人都不可以入伙.
2.工商局电话通知不符合规定,应当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