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实际开证时间晚于规定的开证期,卖方能否拒交货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3:46:55
信用证实际开证时间(4月10日),晚于规定的开证期(3月10日~3月20日),卖方能否拒交货物?~~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是7月10日~7月20日,实际是7月25日,那么装船签发提单是倒签~预签还是过期?

个人认为信用证没有按期开来,卖方可以拒绝进行交易

关于这个提单,如果25号装船,提单日期就写25号就是过期提单,是无效的;如果25号装船提单写20号或者之前,则是倒签提单;如果在20号之前无法装船,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已经开出提单,则是预借提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想做生意,就交货吧,不想做,那是可以拒交的,法律允许你这样做。

你想要正常经汇,就要把日期倒签回到7月20日或之前,这是犯法的,法律不允许。

第一个: 开征日期晚了不属于UCP600范围之内的管辖,开证日是你们跟卖方约定的日期,你逾期了属于商业信用范畴之内的违约。开立信用证后对方执意要拒交货物,那就只能撤销信用证,但需要双方书面上的承认(电报文)。
第二个: 过期。问题不大,改证就可以,将船期延展到7月25日以后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