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有债务又去逝,留下财产(债务严重多于债权),儿子能放弃继承权吗?法定义务包括儿子必须继承遗产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6:54:18
父亲生前负有债务,突然逝世.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明知债权小于债务的情况下能否放弃继承权.(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其中"法定义务"包含儿子必须继承,必须替父还处理债权吗?

案例:井甲、贾某系被继承人井女之父母,陈甲、陈乙系被继承人陈某之兄。井女、陈某于1987年11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财产包括:彩电1台、洗衣机1台、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股票价值2000元。1989年5月10日晚,井女、陈某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井女死亡在后。此后,井甲、贾某与陈甲、陈乙在分割井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

井、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遗产中陈某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法院审理该案件时查明:陈某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元,现邵某要求还债务。又查,陈某之父先后于1997年6月和1982年去世。

问题:1、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洗衣机、金戒指、存款和股票应由谁继承?

2、若遗产价值共计9000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如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评析:本案涉及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有限责任问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本案即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该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的井女死于陈某之后,故其作为配偶对陈某的遗产(井女、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半)有继承权,又因陈某的父母先于陈某死亡,陈、井二人无子女,因此在陈某死后,陈、井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井女所有,陈某之兄陈甲、陈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获得遗产。

又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井女死后,其财产由其父母井甲、贾某继承。因此作为本案争议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由井甲、贾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