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适用于国企里面的临时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20:21:03
我母亲退休后在一国企做清洁员工作.也有10年了.最近因为生病做不了.在家养病.被对方通知予以辞退.请问下能不能告他们??(有签所谓的合同的)
合同是与第三方叫人力资源的公司鉴的.平时一年三节也会发点福利不过比正式工要少年终奖也有.但也要少得多.这类型的适合劳动法吗?这样辞退可以实行劳动仲裁吗??

《劳动法》适用于国企里面的”临时工“。
  按照《劳动法》规定,随着《劳动法》实施,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所有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1996年11月7日

1、仔细看合同名称是劳动还是劳务合同。名称看不出来,看你母亲是否除了工资就无其他福利保险待遇了,如果没有就属于劳务关系。由《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为依据了。
2、如果是劳动关系,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3~24个月]
3、从补充情况看,你母亲属劳务用工。劳动仲裁是调整劳动关系。你母亲已享受退休养老保险,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围。劳动仲裁不会受理劳务关系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