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7:07:29
我的合同要到08年8月31号结束,期限是1年,由于所任职部门调整,而公司又没给我们安排到其他部门,所以我和其它4位同事要被解除合同,公司前期是说要给我们安排到其他部门,但是现在突然通知要辞退,请问这种情况下,依照合同法我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是一个月还是按新劳动法的第47条和87条的条例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样的话我是不是可以拿到两个月的补偿,还是一个月,谢谢

是两倍咯。用人单位违约吗。如其不给可以去申请仲裁。

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了吗?炒你理由如果合理的话只需要赔你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不合理可以申请仲裁。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首先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

就你所提到情况,公司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理由不知是否满足以下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点可能是你们的实际情况,因为你们部门调整了,情况发生了变化,职位不存在了。不知是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不足此人数或比例时,可不执行此流程。)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一条是有关裁员的规定,但好象和你们的情况不符。

如果公司解除你们的合同符合以上规定,并履行了以上规定的义务,则你们只能获得第四十七条的补偿,外加一个月的代通金(或者继续留在公司多工作一个月)

如果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则才适用第87条的规定,也就是违法解除的才适用。

另外如果符合以上规定但没有按照第47条的规定给于补偿,则你可以依据第85条的规定获得额外的赔偿金

因此情况不同,计算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方法是不一样的。请你再仔细看一下法律规定再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才能计算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