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解释一下,关于信用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7:58:08
开证行应申请人开出一份即期可转让自由议付信用证,经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因信用证中同时存在 "FREE ON BOARD PLANE" 和 "FREIGHT PREPAID" 条款的问题,通知行要求开证行加以澄清。开证行于是应申请人要求将 "FREIGHT PREPAID" 改为 "FREIGHT TO COLLECT", 并向通知行发出修改电。

受益人向寄单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寄单行发现单据上显示的仍然是信用证修改前的"FREIGHT PREPAID"条款,认为构成不符点,但在寄往开证行的面函上注明"DUE TO DISCREPANCY(IES) IDENTLFIED DOCUMENTS ARE FOR WARDED ON A ACCEPTANCE BASIS UNDER PROTECTION OF UCP500 ARTICLE(F),PLEASE CONTACT APPLICANT FOR ACCEPTNCE。DISCREPANCE:AIR WAYBILL MARKED FREIGHT PREPAID IN LIEU OF FREIGHT TO COLLECT"。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上述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而受益人以未接受信用证修改为由,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

试问开证行是否应当履行付款之责?

根据你说的情况 我谈谈自己的看法,谨供参考,但是楼上 283976932和挑chin 两位的看法绝对错的,以免被楼上的诸位误导了楼主。
第一点
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是完全可以选择接受和不接受的。除非受益人有明确表示接受修改(比如通过通知行发报或者是交单的单据中),否则你的单据是可以制成和原信用证相符,或者是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开证行都要承担付款责任。以上说的无容置疑,详见UCP第十条 修改
b.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第二点:由于你的表述“以上述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不是很清楚,所以无法对你这个信用证拒付给一个肯定的结论,但是我觉得开证行的拒付问题不大。如果是按照修改后的FREIGHT TO COLLECT来执行信用证,你提交的FREIGHT PREPAID的单据,那毫无疑问拒付成立,如果是以未接受修改的原证来执行的话,信用证条款"FREE ON BOARD PLANE" 和 "FREIGHT PREPAID"是矛盾的,明显是个两头堵的漏洞,你提交FREIGHT TO COLLECT或FREIGHT PREPAID的单据,开证行都会拒付你。

我相信你的交单行,之所以在面函上表提了不符点,就是想到了以上的第二点,所以拒付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你可以让交单行以信用证自相矛盾,表述不清去驳一下试试,但是我估计由于开证行已经做出了合理的修改,驳也没什么用,这样的案例到了国际商会估计你都不会占理。。。

个人见解,谨供参考,还是要和你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