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3:26:46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那40%怎么处理,会计分录该怎么做?请高手指点。
匆匆而过,您好!平时发生业务招待遇费50000无,年终40%调增20000元,全年销售收入11000000*千分之五=55000元,那么还用调增吗?谢谢!

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全文如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是这样,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的招待费,全额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待2009年初进行20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的规法,超过业务招待费40%或高于全年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做纳税调整增加。

例如,日常业务,发生招待费500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50000

09年年初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40%的部分即20000做纳税调整增加。如果08年全年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为100000元,则业务招待费只用10000*5%=5000元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即45000元要在纳税调整增加。

不知清楚否。

扣除是指税前扣除,就是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只能按照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扣除。通俗点说,就是招待费的60%可以进行税前列支。
分录的话,还是进经营费用不变,就是计算纳税所得额,计提所得税的时候要注意。

业务招待费按100%入账,60%可税前扣除,40%年末作纳税调整,如果有利润了就得交企业所得税

不用做会计分录,只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做调增项目。
但是我觉得季度申报都只是预缴嘛,不用管它,到年终时再来调整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