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在出租过程中被大雨把木地板给淹了,请问我可以扣除租房人的押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4:23:54
我的房子在去年租给了别人,在夏天的一场大雨时由于租房的人没有把露台的门关上,雨水灌进了卧室里,把木地板给淹了,当时我怕他把我的电器卖了后跑了,就没敢让他赔,我自己买了木地板,自己出的运输费,他出的手工费,把一个屋子的地板换了,还有一个屋子的地板只是让工人修了修,可是还是有很大的缝隙,到7月就要到期了 我想把他的1300元押金扣除,不知道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请各位给我指一个很好的办法或是告诉我那条法律支持我的做法。
承租人没有关好窗户和露天的门,还有承租人说是那天下水的地漏堵了,这个我没有看见,所以请各位帮忙指点一二。请问asdoria你的理论是在那条规定里写的,有依据吗。还有请问flurrychen承租人的责任范围内指的是什么范围,是按原价赔偿还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赔偿。

那我再说得清楚一点。根据合同法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修缮的,就要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理由是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有修缮自己的东西的义务。
当然了,如果该租赁物的损坏是由承租人造成的,可以请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便是依据合同法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法条要求承租人尽妥善保管义务。所谓妥善保管义务是指承租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
我认为,如果雨天未关好门窗,导致房间进水,导致你房间内的租赁物电器损坏,则明显是由于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要求其赔偿。
而地板并非一经雨淋就必然损坏,而且如果是因为下水的地漏堵了导致水淹就更可以成为承租人免责的理由(除非你能证明地漏赌上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否则,承租人完全可以以你未及时修缮租赁物来抗辩你。
当然了,我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作出的判断。如果你能全面证明承租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租赁物受损,你完全可以要求他的赔偿。
法律对于租赁物的取向是:出租人应该比承租人尽更多的租赁物的保护义务。理由就是:你的东西,你自己都爱护不好,还有什么理由要别人来好好爱护。

我觉得你是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扣除押金),因为夏天雨多,作为正常人都应有外出关好门窗的常识。他在这里存在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过错。

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属于出租人的责任应该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