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上写:右下脸2处伤口各长约2CM 请问是否构成轻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42:43
我朋友(女性)。因在饭店吃饭和同桌的人发生纠纷,争吵中用水泼了对面的与之争执的人,对方随即用酒瓶飞过来,砸伤了我朋友的面部,以上上去医院医生在病历上的大概描述,请问是否构成轻伤?
2处伤口加起缝了大概有15针左右
而且目前我朋友不考虑赔偿问题,只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让对方受到应有的惩罚。

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由上可以得出,你朋友已经构成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