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0:17:08
我是1998年4月到我地区一财政开支的行政机关工作的,一直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单位也未给予我缴纳社会保险。到2008年4月已经累计工作满10年,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以为单位应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单位居然将我辞退,我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给我的解释是单位如果不需要用工就可以将我辞退,但我单位还有其他的非编制外用工形式,我想问单位的做法合不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部门的解释合不合法?另外,单位是不是应该10年前就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请引用法律条款加以说明

你的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单位辞退你应该给你相应的补偿,具体来说本应该是半个月的工资,但是因为对方没有合适的理由辞退你所以是按照双倍赔偿,所以说是一个月的工资。
你从08年工作的那几个月可以要求单位给付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