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什么是先占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1:18:45

我们主张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不依赖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法律后果,而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恰恰是因为行为人表示了这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事实行为人意图的工具。而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先占人对标的物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正确与否,在所不问。故采事实行为说,更为妥当。

1、强权原则:首先我们引入罗尔斯"无知之幕",如果人们不知道自己在某种态势中是"强"还是"弱",亦即自己可能处于最弱势一方时,根据搏弈中的极大极小原则,他倾向于从最坏的可能考虑自己的行为,因而不会选择让强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尼采可能会说这只是胆小鬼的考虑,对于赌徒就不适用。但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中强与弱的状况是相对的、不稳定的,生老病死和环境变动使强者不可能永远强大,因而用强权决定所有权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对于基本安全价值的需求。基于自然差别的强权与权利在本质上是不兼容的,因为权利意味着安全、稳定和持存。绝对的强权(力)意味着绝对的无权(利)。

2、利他原则:很显然利他原则不能普遍化,否则将导致没有任何人取得任何物的境况,因此利他原则在逻辑上就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原则,而永远只是个别行为。在现实中,利他原则只是某些利己主义者利用他人的道德热情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成为一种国家伦理的利他原则是意识形态要求人们放弃自身的权利的蛮横要求。而一种真实的利他行为虽然具备理想的普遍性,但却不具备义理的普遍性14
,因而不能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原则。

3、平均原则:首先,平均原则是难以用技术手段实现的。现存的手段无法作出一种完全平均的分配,因为事物的比价总在变动之中。如果我们承认价值是主观的,因而每个人在不同时空点上都可能拥有不同的价值体系,那么要作出一种让所有人(或弱者多一些,大多数人)满意的分配是办不到的。其次,由于人在自然上和后天的体力与智力差距,起初的平均分配是必然导致不平等的发展状况,平均原则要么承认这种不平等从而不能首尾一致,要么贯彻自身变成大规模历史重建。这种重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破坏,而由于现代社会系统的风险性质,这种破坏将导致无法预期的和无法控制的巨大混乱15。此外,平均原则在历史上导致资本无法集中从而难以产生规模效益,正如中国的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