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出伤人,精神病医院有没有责任??为什么这么简单的官司就打不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0:03:51
2002那边8月6日下午三点在吉林市世纪广场 一个在吉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病人(刘)从精神病院跑出来 用水果刀将我父亲刺伤 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 心脏破裂 胃破裂 膈肌破裂 心脏室间膈缺损0.63厘米(胸腹联合贯通伤) 现已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我父亲被害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精神病院对精神病(刘)诊断上的错误,采取了错误的管理方式『三级护理』即(可以自由出入精神病院)

案情非常简单、清楚 原因就是精神病院的管理和监护不当所致。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在我们吉林市竟被两级法院判决精神病院无过错、无责任 再次申诉被驳回 驳回的理由是“对精神病院采取的三级护理不当,提不出有力证据”我们认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几级护理是精神病院的事,但前提是不出事!而精神病(刘)已经给我父亲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 这个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 他们采取的三级护理方式是错误的 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我希望广大网友能伸出援助之手 能帮助我们 还我父亲一个公道 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了
希望网友们能帮我找到精神病医院的『三级护理』规章制度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是否一切完事呢?事情并不是如此简单。伤人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做安置,对社会来说无疑是个不安全因素,因此一般需安排到专门的医院进行治疗,这类专门医院就是公安局下属的安康医院。其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至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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