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送员工参加专项培训,但未签订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期满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6:51:53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出资送员工参加专项培训,但未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第三条的规定“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还是说只有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才需要赔偿培训费?

因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完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这部法叫特殊法,在法律程序上特殊法比通用法(《劳动合同法》)有优先解释权的。两者出现冲突后以特殊法为准。
所以不管有没有签订服务期的约定,只要单位有你培训的记录和培训费的证明,单位都可以要求你支付折算后的培训期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