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货物托运单有法律效益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5:22:40
前阵有家公司在我们货运公司托运了一批家具
尤我公司从北京托运到青岛当时双方
当时办理我们公司的托运单
是过年时签的托运单
发货2天后货物已青岛
货到后通知对方
对方青岛的接货人没来提
直到过完年1个多月也没来提
托运单写的托运人和收获人日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过期本公司不受理
现在货主来提货
按照签定的合同单是不是我们现在可以不把货物给他
托运单上双方都已签字

1、经托运人与运输方签字盖章的货物托运单上的条款实际也是运输合同的内容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现在问题在于,货物托运单属于格式条款,即由你们事先印制的,将适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3、托运单上提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日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过期本公司不受理”,很可能已侵害了托运人的利益,托运人有权主张无效。是否无效,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前提下,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