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参加培训后,单位解约,我有权利要求违约金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9:40:14
我是应届毕业生。2007年10月底,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书上说“考核合格者毕业后将其录用到甲方工作”,还说“甲方承诺于2008年1月31日之前,确定录用乙方的学生的合格名单,并与乙方的培训班学生签订就业协议”。
到2008年1月底,我已经确认合格,3月份签了《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继续参加培训。但就业协议上多了一条补充条款“2008年7月31日前最终考核不能通过的学生,视为违约,就业协议解除,赔偿公司培训费用3600元”。
2008年3月,公司同时和我们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说“最终考核成绩低于45分的,须交纳3600元”。
现在,因为在一次考试中,我复制了一些,公司将我定位作弊,要与我解约,理由是协议书中说“出现如下情况,甲方不予录用:不认同甲方的公司理念和文化”,并要求我赔偿2000元。我的成绩合格,78分左右,出勤率100%。

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第一份协议规定的,我已经取得了去公司工作的权利,而补充协议明显的剥夺了我的这一权利。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补充协议是否违反这一条款?

另外,公司与我解约,我有没有权利要求经济赔偿。比如耽误我找其他工作等等。

希望各位律师及朋友可以帮我!谢谢
能说的详细一些吗?比如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46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且要符合你们所签订劳动协议的约定,否则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