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待遇应该要求在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1:26:57
我在去年12月5日正式进入单位工作,12月中旬填写过一个入职申请表之类的东西,然后一直没有签过合同。
面试的时候说一个月能转正,转正后工资1000元左右,可是现在已经工作5个月还没有发过一分钱,也没有转正,我决定辞职。但是必须把工资要回来。
情况就是这样,那么我申请工资的时候应该要多少?只能是不低于当地底保吗?如果按当时说的1000元索要的话是否因为没合同而不受法律保护?试用期工资适用于底保吗?
谢谢!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的工资当初协商的是多少,那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理。
1、使用其法律规定不得多于3个月;
2、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1、试用期工资参照同岗位他人的工资领取。比如你单位同岗位他人工资为900,则你可以按900索取。因为其拖欠工资5个月,而且还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不签合同是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你可以要求其自2008.2.1号起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试用期的工资也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