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不放假,违反新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5:07:00

呵呵,我想你想说的是新《劳动合同法》
1、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3倍的工资,不得以安排补休为名不发加班工资。
2、由于劳动法给用人单位提供了两种选择(节日放假或支付加班工资),因此,现在还不能说你老板就违反了劳动法。
以上回答是否妥当,请明示。

附《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