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把已经确定的罪犯 还叫做“嫌疑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3:37:11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原则的具体体现。一般法院判决之后就不叫“犯罪嫌疑人”了。在判决之前,即使百分百可以确定就是这个人作案的了,我们也不能称其为“罪犯”,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叫“被告人”。

  涉嫌犯罪并一定犯罪,是否有罪要由法院最后判决。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
  二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三是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叫做“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只有经过法院审判定罪量刑以后才能称为罪犯,否则都是称为犯罪嫌疑人,不论证据多么确凿

只有法院确定的,才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