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谢谢各位高手了 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4:13:08
案例1:法国建筑商A 于1993年8月底与德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德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德国生产商B向法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钢材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德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法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法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经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德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德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
法律问题:

问:根据《合同公约》,请分析法国与德国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 甲和乙是中国公民,在英国开设了一家五金店。乙声称五金店申请贷款需要签署一项文件,该文件用英文大写了“本票”二字,但甲只接受过小学教育,对专业词汇并不熟悉,出于对乙的信任签署了5000英镑的本票。当第三人要求兑现本票时,甲以存在欺诈作为该本票无效的抗辩理由。
请分析:欺诈是否成立?本票的转让是否有效?如果你是法官,你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3 巴西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付款。巴西公司在运货时有航线A和B可以选择,最终选择了航线B。装货的船只在海上遭遇飓风,货物全损。日本公司雇佣卸货工人花费了100万日元,预计货物销售可得利润为2000万日元。该合同令日方考虑到业务的扩大应当增加公司的仓储面积,为此付出的花销为5000万日元。
问题:1日本公司起诉巴西公司违约,后者是否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来免责?
2如果违约成立,巴西公司需要赔偿日方的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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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生产商B应赵和约上赔给法国建筑商A一定赔偿金
具体请参见: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成立,有效,应按受害人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和议。案例一中,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案例二中,B公司的要去不合理。因为B公司合同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根本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
案例三中,银行无权拒绝付款。银行只对装运单据进行审查,只要单据合规,即应付款,至于货物全损,因装船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货物损失的风险也转由我企业承担,因采用CIF术语,所以我企业应通过保险理赔挽回损失。不需要,因为日方在买卖货物时,并不可能知道会销往意大利而侵犯知识产权,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是可以免责的。

但根据中国法律提出的,将会承担责任,因为是基于买方所在地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以撤销,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视为可撤销要约,但在国际钢价猛涨之后,同表人开始投标时撤销,显然不是处于合理撤销要约的时间内,所以撤销无效。(1)有效。该公司是在新西兰根据当地的法律成立,因此是新西兰法人。

(2)被撤销后,A的公司不具有外方合营者资格,其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无效。应当退回从被撤销之日起所获得的合营公司红利。并且应当承担由于丧失主体资格而给合营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

(3)由于案例中没有时间,现在无法引用具体的条文来适用。但是案例中提到,技术买卖合同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属于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4)合资合同有效。虽然当时法律规定外方应当出资大于25%。但出资不足不影响合资合同的有效性。外资只要补足出资就可以使合营公司的设立完备。并且,由于案例没有注明时间,低于25%并不导致合营公司丧失人格。在实务中,低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