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摩托车在小区内丢失我应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8:04:21
我的车在我住的小区内丢失,房子是我租来住的,我租房子时就再三强调车放在楼下有没有问题,房东说有保安没事。我住进去之后,保安给我说小区要进行摩托车统一管理到时每个人出点管理费,如果要进行统一管理的就去保安那里登个记,我就去保安那里登了个电话号码,保安说到时实行统一管理时给我电话,一直到车子被盗也没接到保安的电话。
我车不见了我去小区看,小区录像当时保安都还很不情原给我看,好像给他点关系都没有样。还说小区有车棚每月10元钱都不放在车棚,当时我都不知道小区内有车棚的呀,他们也没给我打电话,他说贴了通知的。我又一天到晚都是早出晚归怎么有时间去看他的通知哦。再说他应贴在我们5号楼下,不应贴在大门口,我的车放在楼下也有那么长时间,他们实行了统一管理看到我的车还停在那里也应给我说一下呀,又不是说没保安看到我骑车回来放在那里的。
我去问房东怎么办,更气人的是房东给我说,他以前交了物管费但是他的车也丢了,可是小区物管没有赔偿,他就没交物管费了,
各位懂这方面的人给我说一下我现在怎么办,如果他们有责任我打关司都给他们打到底,要不然我真的气不过,车丢了,保安还那种态度,

十五、 小区内车辆被盗谁负责

张先生在所住小区内买了一固定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车辆。该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如属业主的车均刷卡出入,如外来车辆临时进入均由保安予以登记。2005年9月的一天,张先生与朋友换了一辆车,并开着这辆车刷卡进入小区停在了自己的车位上。第二天上午,张先生发现车不翼而飞,得知其朋友没有将车开走后,两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及时通知了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一直没能破案的情形下,张先生找到物业管理方要求赔偿其损失,但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并委托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邵华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提示: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物业管理企业是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但承担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1)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2)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3)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的损害与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是不是物业管理企业一概不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基于以下两点:(1)按照相关法律的原则,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这种职责时,其承担责任便成为可能;(2)此类约定并不要求非常明确具体,只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能推断出物业管理企业具有这种职责,其便仍需承担责任。以本案为例,《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对上述职责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只是说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巡逻,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为业主提供最完善的服务。但上述表述足以说明物业管理企业具有保障车辆安全出入小区的职责。当然,该被盗车辆失窃时能顺利出小区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从案件事实上分析,该车并没由张先生刷卡开出,且小区保安处也没有该车出小区的时间登记,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业主在小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看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充分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