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保险金的案例..进来分析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6 01:58:46
1998年5月,赵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某在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某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原来,1998年5月赵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某;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某又与蔡某结为夫妻。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某在投保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某和蔡某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
崔某的理由是,在前夫赵某投保时,她与赵某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某对此反驳说,赵某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某,她才是赵某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某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某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

1、这是报纸上报道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在真实结果中,是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结果是前妻拿3万,现妻拿17万;
2、在报纸上的分析是不论给前妻还是现妻,都是值得商榷的;
3、从前妻的角度来说,应当给前妻,理由是98年投保时妻子是她,是投保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被保险公司所认可的,离婚后,投保人一直没有变更受益人,也说明了投保人是认可给她的;
4、从现妻的角度来说,应当给现妻,理由是身故受益权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是不确定的,在其身故前尚未成就,只有在被保险人身故的一瞬间,其身故受益人的受益权才得以成就,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身故时,其合法妻子是现妻,当然应当给现妻了;
5、个人倾向于给现任妻子;
6、在本案中,我所看出,这个争议的发生与保险公司的审核不严是有关系的,当然,这个是98年的事情了,十年前我国保险市场很不规范,才造成了这样的纠纷,现在我相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这样不明确的身故受益人指定都是不会接受的,也不会出现这样的纠纷了。

按保险法64条1款作为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