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有关终止合同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4:55:14
我的合同到期了,但是公司无故要与我终止合同不再须约,想请有关人士帮忙,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
到2008年5月16日我与公司的合同期已达九年,因公司不想我到十年所以不想再与我续约!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
所在地:辽宁,营口,鲅鱼圈

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补充:不合法,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补充说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上的条款解除,否则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