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后,该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7:00:27
求助,
某一钢铁厂因为破产土地拍卖牵涉到纳税问题,告县地方税务局,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讼诉的前提,故县法院驳回钢铁厂的行政诉讼,要求钢铁厂走行政复议程序,钢铁厂遂向市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诉讼,市地税局以复议事由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不予受理钢铁厂的行政复议,固钢铁厂又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钢铁厂的诉讼法院是否要受理,钢铁厂是否只能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针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还是可以直接向县法院提起针对涉税案件本身的行政诉讼 ?,理由
请问,不予受理决定是不是一种复议决定

应该要先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当然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