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法律问题,很急,谢谢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8:23:54
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1994年,复兴小学为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争相观看,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拒绝。

问:如果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为什么?

原告王星
法定代表人 王加强
被告:学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因:1因为王星10岁,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王加强代理诉讼.2被告学校,其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校长.老师的借贷行为属于职务所在,其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
来宾李东与陈帆为诉讼第三人,因为他们和原告不存在权力与义务关系.

王加强为法定代理人身份。
因为:王星10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王星
法定代表人 王加强
被告:学校

理由:1,来宾李东与陈帆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校长和老师的行为代表学校,后果学校承担

王星为奖杯的所有人,王星应为原告,但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故其父王加强作为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另,诉讼请求可以适当提出精神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