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否还有效?法院会怎样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5:43:12
我的家人借了别人的钱来进行资金周转,并在借了之后的几天就还了,债主当时说没带欠条,我的家人过于相信债主,就叫他回家自己撕,但没想到,现在过了7年了,他却说我的家人没还钱,并告上的法院。
原告债主现在只有一张7年前的欠条,里面写了X年X月X日,梁老板借了李先生5000元进行资金周转,借钱人署名只有一个梁字,但有借钱人的店里的公章。该欠条没有写明什么时候还钱。
被告没有什么证据和证人证明已经还钱了。
我想知道法院会怎样判?
借钱人和债主是有生意上的来往,借钱人先借了债主的钱,后来债主,要造房子拿了借钱人的商品,没有用欠条来抵消,而是用现金支付,这很不合常理,这件事对判决有没有影响?

根据你说的情况,该欠条没有写明什么时候还钱,按照合同法206条,借条仍然有效.

由于没有证据能证明借款人已经还钱给债主,法院会判借款人还款.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