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疑问 2004-3-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4:21:26
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第三卷第三题: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给定答案为D,解释依据为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是我觉得依据第48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如果甲公司不追认,则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应由业务员乙承担责任,这样甲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如此A也正确了。
真的不知道如何适用发条了,恳请各位的帮助。

49条是指表见代理,关键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曾经存在雇佣关系,因为种种原因未将终止雇佣关系的事实公告或是没有收回表明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情况,即属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表见代理同有权代理效力相同。
48条是指无权代理的情况,是效力待定的情形。
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详阅万国民法讲座或其他民法书籍。

"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不是白说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你认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但 是没注意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