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问题求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9:57:37
甲、乙、丙三家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甲向乙采购一批货物用于本企业生产,乙已将货物送交甲企业,含税价格为10000元。
由于甲企业资金困难,无钱支付。于是与丙签定协议,由丙将货款10000元支付给乙。
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0元给丙。丙再按1035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甲、丙均抵扣了进项税额。
甲的原材料入库单上注明的是乙的名称,该入库单与收取的丙的发票一起作为凭证附件。
现请教各位高手,此交易行为是否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有何方法解决。
谢谢!

很正常的业务,就等于是甲向丙买了乙生产并销售给丙的商品。
乙--->10000元货物价格及发票给丙---->10350元货物价格+发票给甲,

甲欠10350元--->丙付10000元节清----->乙

发票和三公司的往来都是正常业务,没有啥违反税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