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所谓的劳动者指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3:32:44
请问一长期临时工在林业局单位工作了几十年,一直没转证,今年因肝癌去世,单位只发了丧葬费1600元,请问该单位是不是因该还要发遗属救济金(十个月的工资)呢?局里不同意发放,说是半工半农,有这一说法吗?法律有条规吗?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该临时工已经与林业局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