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欠条时效多久啊 什么时候会失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4:59:14
欠条内容是:共欠XX¥20800 此款于2007年2月15日前全部还清,下面是他签名和2006.11.15日
到现在一直追讨中间一千一千的还过几次,但是还差几千没有还清,不知道这样的欠条到什么时候会失效,谢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你的情况来看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是2007年2月15日,由此向后延长至2年,即到2009年2月14日,但是你的债务人又出现陆续还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诉讼的中断,诉讼时效会从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样欠条的诉讼时效就是从最近还款的日期起向后延长2年。

但他到了约定的期限还没有还清时,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了,时效为两年,两年以后再起诉你会丧失胜诉权,所以越早越好哦

从你最后一次向他要时起算2年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