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7:45:28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2000年1月1日受雇一个机关单位做临时工。但只与该单位签了半年合同,即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2007年4月30日该单位以合同终止为由不让我上班了,我要求该单位为我补交2000年1月1日到2007年4月30日这一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该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三条为依据,认为国家机关没有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不同意给我补交。请问该单位到底应不应该给我补交,依据是什么?

基本养老必须列入补交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去看看,不论临时工还是正式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必须交的,除非合同上有注明不交。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就不一定了,中国很多地区,这两种保险临时工是不列入征缴范围的,你可以到地方社保部门去问问。
可以告他的

应该交。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应该交。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