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点。《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如何约束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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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概念是只有一个股东出资成立的公司,特点就是一个股东和相对有限的责任。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防范风险机制是,成立一人公司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缴纳而且最低法定资本为10W高于一般有限公司的法顶资本3万。当其公司承担责任时,如果不能证明其生活来源的消费独立于公司效益,其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