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请问应采信哪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0:50:32
我看的是立信出版社06年出的新会计准则阐释与应用和东奥的书。
立信的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2、每年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利息收入
而东奥的是:
1、售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收入
未确认融资费用
2、每年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同时: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财务费用
请问为什么对准则的解释会有如此不同。
我专门到书店去看了好几本书都是这两种处理方法。

根据新会计准则,东奥的是对的。
分期分款在分期收款其实是属于融资的行为,因此他会体现货币的时间价值,确认一部分融资费用。
“而第二种做法则在每年收到利息时没有确认收入,导致当年的所得额减少。虽然以冲减财务费用的方式来使最终的所得额不变,但之前每年则少缴了所得税,这是税法所不容许的。”这种说法也不正确。税法上也说了分期付款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时间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2007年以后的书应该都是第二种说法,第一种已经不科学了

从税务的角度来说,应该是第一种,主要是因为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和范围来说,在收到利息时,利息收入应作为收入申报所得税。所以第一种做法符合所得税关于利息收入确认的规定。
而第二种做法则在每年收到利息时没有确认收入,导致当年的所得额减少。虽然以冲减财务费用的方式来使最终的所得额不变,但之前每年则少缴了所得税,这是税法所不容许的。
答楼下同志:关于售货收入的确认,两种处理的方法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对于所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法。我所说的收入都是指利息收入的处理,而不是售货收入的处理。税法上规定,当期的利息收入是应该计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会有税务上的风险,所以最好小心慎用。

东奥的是正确的,分期收款其实是属于融资的行为,因此他会体现货币的时间价值,确认一部分融资费用。
另外可以看看立信版的印刷时间,应该是在新会计准则没有颁布之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