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23:32:10
我公司2001年5月成立,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3月通过股权并购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局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地税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废除,所有企业都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2]8号文和2003年国税发[2002]8号文的补充规定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下发的补充规定,应该继续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应在哪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局的说法正确,应该在国税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划分.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该通知第一条: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根据该条应在地税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后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的规定也一并废止。
我认为应在地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