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有什么法律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21:23:44
情况如下:
1.我家后门处,于20年前出因公家建设需要,占有了大约几十平方米,当初说好做药材公司后会留个院子我们,结果不仅没院子,而且建筑贴我们家后门不到一米,把我家后门挡住无法出入。此事揭过(由于此事是已故老人做的主,没有留下任何关于公家占有我后门处几十平方米的证据,只能....)

2.现在公家将药材公司卖与私人重建新楼盘。

我想问的是对方究竟有没有权利在那不到一米的空间处继续做楼盘(据说是做8楼,我家2楼),

前几天我父亲跑了不少地方,政府的人把对方的工程停了下来,建楼的几个合伙人找我们家说按照旧房改新房的什么条例可以1米兑0.08米做出退步,实际结果是对方可以退个1.+~2米。

对方说的话有法律依据么,适用于我家现在的情况么?谢谢朋友们帮帮忙!
如果对方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对方应该退出大概多少米,我的房子在对方即将开工的建筑的东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你的诉说中我没有看出你想请求的是什么,你是主张你的通行权还是你主张你的什么
要是你主张你的通行权 要看你和那个公司之间的路是否是家出入的唯一过道 要是唯一过道你可以主张你的通行权 要不是唯一通道还有另外的通道那么你的请求不一定被法院支持 要是你非要主张 那么就要看你们房子的土地使用权证和他们要建筑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对这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