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3 03:39:20
某人为了实施绑架,先抢劫了一个女老板,目的就是为了抢一些钱作为绑架的活动资金,又抢劫了一个机动三轮车并且杀死车主,目的是为了实施绑架而准备交通工具,最后在跟踪绑架目标的时候被抓获,这三个罪(两个抢劫,一个绑架预备)是否构成了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有数个犯罪目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则不构成“牵连犯”;2.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牵连犯的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之间须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3.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罪名不能构成 “牵连犯”;4.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本案中,某人虽为实施绑架的目的而抢劫,并且在抢劫过程中杀死一人,但抢劫与绑架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不构成牵连关系,应单独以抢劫罪(杀人为法定加重情节)课刑。

是!一开始的既是犯罪,又是犯罪预备。所以是有牵连的

[基本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两种类型]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一、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如为了盗窃而准备钥匙,排除实施犯罪行为的障碍等.应当根据预备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