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动迁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7:13:41
我住在石门一路,这里现在正在动迁,现在还有大概还有几十户人家,昨天动迁组叫我去静安区土地局参加强迁听证会。
会上他们说,“我们这边只实行《房屋拆迁条例》,而不实行《物权法》,你不要拿《物权法》来压我们。”而且他们还说我们与土地局是“父子”关系,你是斗不过我们的。
请问各位,他们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
现在已经真的发生了多次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强迁,强迁当天有穿着警察制服的静安区公安局,静安区房屋土地局,居民委员会,动迁组等四十多人浩浩荡荡闯入民宅,把房里东西全部强行迁走,还说是政府的“依法强迁”
这种“强盗式”的强迁合法吗?居民难道就这么完了吗?

全国人大 在去年9月已经明确: 片面强调行政强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与《物权法》相冲突, 必须修改并且已经修改,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也即, 从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后, 根据“小法必须服从大法”,《条例》及其地方政府的《条例细则》必须服从《物权法》!!!
你大中里40号街坊南地块, 是新建商品住宅楼, 不是公共利益, 是商业动迁,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 而商业动迁, 只能通过拆迁双方协商介决, 不适用行政裁决, 更不容许行政强迁。
静安区房屋土地局对你地块的商业动迁采用裁决, 甚至于强制执行, 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政。不但违反了2007年10月1日已经实施了的《物权法》: 还严重违反了 早己实施了的2004年3月14日新修汀的《宪法》: 违反了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土地管理法》。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静安区房屋土地局还公然违背了市领导的重要指示!2008年1月25日, 韩正市长在市人大报告中明确: “要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严格执行物权法, 行政争议要调介协商介决。” 市委书记俞正声强调: 各级政府要坚决做到 “十不”不干涉动迁协议。
因此, 动迁组窜通 静安区房屋土地局的某些人违反了法律, 违反了市领导的重要指示, 违反了胡锦涛主席的命令, 滥用违反行政, 你可以在上诉的有效期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并 呼吁全市、全国正义人士支持

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实施后只要不是公用事业拆迁,他们就没有权利强制拆迁,你放心他们只是吓唬你,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人敢在强制拆迁的文书上签字,除非他想掉乌纱帽,或者他受贿了,给的钱足够养活他后半生!!!可怕的是有这样的人,你最好作好维权准备,收集资料,证据,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
哥们挺住,多联系点难兄难弟,找相关部门反映,早做最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