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0:24:57
我朋友在一公司工作了十二年,与公司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近由于个人原因,合同还没到期就自动离职了(有按正规程序到公司办理各种辞职手续),本人有以下几点需要向各位请教:
1.他并没有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而是突然在两三天内就跟公司说要辞职,并有按相关程序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他是否需要给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要交,需交多少?

2.据说新劳动法规定,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辞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他在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公司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给他?

谢谢帮助!
刚刚在网上查了一下,
我朋友这种情况据说不叫“自动离职”,而是叫“解除劳动关系”,呵呵,这些我也不太懂,补充一下,供大家参考一下。

注意:没有《新劳动法》,只有《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点很重要,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依据)

  1、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你朋友提出辞职,并按相关程序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虽然没有提前三十日,但你朋友公司显然是与其协商一致,才能让他两三天内离职
  3、当然,如果你朋友公司严格执行所签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你朋友就须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你的朋友要么提前30天通知,要么支付违约金立即走人

  4、虽然你的朋友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全同,但是自己提出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无法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提示:〈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日期也只是从该日起计算,即在2008年1月1日前,无论你工作多少年,<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也只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一年补偿一个月.

  拙见,希望有问题一起探讨

不一定,要区分情况决定。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而离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