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儿童的事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2:27:08
我今年37岁,由于母亲遗传我先天血液为HA阳性,曾经长时间患过乙型肝炎,现已经控制良好,我妻子今年33岁,患有严重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现正依靠中药调理,我们夫妻已经结婚4年,一直很想要个孩子,但是考虑到我们的身体因素,一直没敢要,我因为从母亲那里遗传HA阳性的血液,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的人生,在学校毕业分配和以后的找寻工作的过程中,饱受了拒绝甚至冷落、歧视,而我妻子现在也在长期食用中药,按照医生的说法,暂时最好不要生育。我们实在不希望把我们的遗憾留给孩子!
我和妻子商量,想通过各种正规渠道领养一名身体健康2岁以下的孩子,但是不明了其中所需相关手续及要求,故先在此咨询相关人员,自己也好有的放矢,望知情者详细告知!谢谢!
我和妻子现在都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住房稍微紧张些,和我的父母生活在一起,2室1厅,60平米不到一点.
补充提问:我查阅了相关的法规,内有提及精神病和传染病患者不可收养儿童的说法,我想知道,我的血液HA阳性是否属于该范围?

关于明确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收养法中应履行职责的通知
《收养法》自1992年4月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司法、计生、粮食等相关部门对贯彻执行《收养法》,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规范收养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收养法》已于今年4月1日实施,国务院也于今年5月12日批准了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把我市收养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经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协商,各自在认真宣传贯彻《收养法》的同时,还应按以下职责做好收养工作。

一、民政部门的职责

在县级民政部门建立收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
各级收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法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书。建立健全收养登记档案。
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凡群众捡拾弃婴、儿童到捡拾地派出所报案的,各派出所应作好报案记录,并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
弃婴、儿童捡拾地的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要为收养登记当事人出具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报案证明或捡拾证明。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凭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严防犯罪分子以收养为名贩卖儿童。如发现收养的儿童系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正在查找的被拐卖或失踪的儿童,应与民政部门联系立即解除收养关系,并将儿童无条件地遣送回原籍。

三、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

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收养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出具生育情况或无子女的证明。对婚后多年无子女的夫妻收养子女,应当优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与收养人或被送养人的生父母签定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协议。向民政部门反映婚后多年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