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间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7:16:00
大昌建筑公司为雪野房地产公司做过前期公司项目开发,在前期工程结束,后期工程尚未招标之前,雪野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找到大昌公司,以单位需购车为由,要求大昌公司赞助人民币16万元用于购车,并要求大昌公司开具收款人为“富加公司”(方某个人公司)支票。方某许诺,可以通过雪野公司工程给大昌公司以补偿。大昌公司同意。不久,大昌公司就雪野后期工程中标,但由于资金未到位,工程一直未能动工。不久,方某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罪被捕,16万元作为赃款还给雪野公司,大昌公司以雪野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其赞助款,要求撤销大昌公司与雪野公司的赠与合同。问:上述两公司行为的性质?本案如何处理?

1\赞助是自愿行为难以撤销。尽管大昌建筑公司为了一定目的,但无法否认是赞助和借款不同。
2、16万元作为赃款还给雪野公司说明法院认为:方某涉嫌侵占公司(雪野房地产公司)财产罪被捕,不是建筑公司财产,性质很明确。

大昌公司涉嫌帮助犯罪洗钱和协从诈骗并成为受害者,应接受工商管理查处;但做为受害情节,可据此向方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